当前位置 首页 > 看资讯 > 学历教育 > 正文
深圳2018年4月自考考场查询
发布:管理员 时间:2018/4/13 阅读:294 次


深圳市招考办公告

一、考生须同时凭准考证、身份证(或居住证)进场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否则视为违规处理(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二、请考生携带2B铅笔和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参加考试。

三、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考场实行电子监控、金属探测仪检查,凡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将被取消考试成绩,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条款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的;

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请考生遵纪守法,自重自爱。

五、请考生遵守校园管理规定,服从考场工作人员指挥,自觉维护校园环境清洁卫生。

作者: 来源:

文章内容版权声明

1、本网转载文字、图片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转载稿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对于本网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所有人联系,如果本网所转载稿件的作者或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于文章转载发布时间起两周内使用用电子邮件(zexiaotong@163.com)通知本网,本网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本网站内凡注明“来源:择校通”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均属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均属“择校通”所有,转载请署名“择校通”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网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商业目的及应用建议。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